申请人田琼,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侯树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树红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侯树红系桐梓供电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侯树红在桐梓供电局除增量补贴外,每月工资收入及年终奖,扣留至611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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