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明申请执行吴正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2
(2016)黔0322执449号之二

申请人张小明。

被执行人吴正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正锦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正锦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正锦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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