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长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长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长福在贵州聚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在贵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注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长福在贵州聚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冻结期间停止办理变更、注销、转让及抵押等工商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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