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扶志,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身份证号:×××。
本院执行的杨宗江与何扶志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扶志应向申请人杨宗江支付人民币2.27万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4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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