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凡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周永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8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凡坤在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有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曾凡坤在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709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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