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增兰申请执行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和谐分公司、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新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2
申请人袁增兰,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和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华,负责人。

第三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新达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宪浩,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袁增兰租金人民币52450.18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并缴纳执行费68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上列第三人均系被执行人设立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和谐分公司、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筑有限公司新达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露萍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