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申立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22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立彬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站信用社的账户上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申立彬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站信用社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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