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华银申请执行邹明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1
(2016)黔0322执697号之一

申请人繆华银,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

被执行人邹明春,1960年1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明春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邹明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邹明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148元扣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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