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昌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1
申请人重庆立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廖德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安文,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胺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系在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其股东分别为王安文、陈永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注销、抵押、质押等工商登记手续。

二、冻结被执行人桐梓县强博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安文、陈永平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冻结期间停止办理变更、注销、转让及抵押等工商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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