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琮,贵州省罗甸县人,住所地罗甸县。
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
法定代表人傅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麒鑫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麒鑫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398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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