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翁昌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刘光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同祥与被申请人翁昌明、刘光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被执行人翁昌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刘光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同祥与被申请人翁昌明、刘光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