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在伦申请执行付建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1
(2016)黔0322执387号之一

申请人方在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

被执行人付建坤,1969年12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建坤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付建坤在桐梓县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付建坤在桐梓县信用社官渡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167.5元扣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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