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1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德利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赵玖桐,经理。

被执行人王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字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11号楼有商业用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俊所有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11号楼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201001627,面积43.41㎡)。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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