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玖桐,经理。
被执行人王俊,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字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11号楼有商业用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俊所有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11号楼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201001627,面积43.41㎡)。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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