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国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大道马鞍山一期A区二栋二单元2-6-4号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国江所有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大道马鞍山一期A区二栋二单元2-6-4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500113,面积133.13㎡)。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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