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某某。
徐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县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有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玉江路51号房屋一套(玉溪市花灯剧团职工宿舍)[产权证号:200004807]。因被执行人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蒋某某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玉江路51号房屋一套(玉溪市花灯剧团职工宿舍)[产权证号:20000480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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