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玖桐,经理。
被执行人杨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赵久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依法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杨桥、赵久群所有的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北苑新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200955)进行了拍卖,2016年4月8日买受人杨玉娟(公民身份号码×××)以3207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桥、赵久群所有的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北苑新区住房(产权证号:201200955)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玉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玉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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