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2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1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方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方某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1456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偿还刘某1500元直至该款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同时本院还受理了伍某某申请执行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为:

伍某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方某偿还申请人伍某某借款1456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偿还伍某某1500元直至该款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伍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黔0522执360号。

本院认为刘某、伍某某申请执行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的被执行人同一,为便于执行款物的统一管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黔0522执360号案件合并到(2016)黔0522执359号案件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成琴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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