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蒙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黔0522执63号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黔0522执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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