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定琴,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4396.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谭定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桐梓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886.98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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