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方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在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方某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1456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偿还刘某1500元直至该款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方某至今未履行。
同时本院还受理了伍某某申请执行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为:
伍某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方某偿还申请人伍某某借款1214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偿还伍某某1500元直至该款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方某至今未履行。伍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黔0522执689号。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某系贵州省金沙某某管理段职工,至2016年3月,其公积金账号有余额35600余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方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241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成琴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明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