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汤某某。
本院在执行汪某某申请执行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汤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黔0522执165号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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