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昭和,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桐梓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组织机构代码06773XXXX。
法定代表人简小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2015)桐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昌发借款30万元,偿还罗昭和借款33.5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桐梓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3988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二、将被执行人桐梓县鑫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桐梓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9063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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