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存款201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存款201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