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中,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自愿达成和解执行的内容,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425号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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