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余某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2016年1月28日,本院在黔西县快速铁路和高速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取了被执行人的收益1521600元,陈某按比例分配了198000元,剩余3020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部分,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申请人也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要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县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赵焱钊
审判员 张兴宇
二O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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