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某,男。
李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将该车辆以作价4205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剩余17943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恢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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