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09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西某某项目部的银行存款8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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