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系退休教师,有月工资收入617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划罗某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满1011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系退休教师,有月工资收入617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划罗某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满1011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