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代良,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照宇,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遵义县永利煤矿,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组织机构代码:68841XXXX。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矿长。
被执行人王永利,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持勘查院申请执行遵义县永利煤矿、王永利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持勘查院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遵义县永利煤矿、王永利支付工程欠款900000.00元,承担申请费11400.00元,合计911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遵义县永利煤矿已息业、被执行人王永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贵州地持勘查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县永利煤矿、王永利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巩华山
审 判 员 邹雪晓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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