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汤某某。
曾某某申请执行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959号等16案民事调解书及判决书,依法受理曾某某等申请执行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16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坐落于黔西县黔龙新城22号楼1单元3-1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3665)一套属于被执行人汤某某所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汤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黔西县黔龙新城22号楼1单元3-1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3665)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雁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