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建光,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王祥,女,1985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农民,住黄平县。
依据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建光借款37600元、利息7400元及2016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执行费575元。并于2016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4月12日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进行调查,2016年5月12日又再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潘忠武
审 判 员 杨 海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兰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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