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某,女,1982年9月生,苗族,城镇居民,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81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
本院在执行龙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龙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四项中姚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给龙某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炎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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