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贵州顺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蒿芝塘钢材市场2楼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雅(系李安富之妻),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黄平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世纪广场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贵州顺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平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平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月8日至1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于2016年1月21日询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经查,被执行人黄平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涉嫌刑事犯罪现已被刑事拘留,公司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州顺意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安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炎
审 判 员 潘忠武
审 判 员 石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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