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姚兴华,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华与被执行人姚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中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6)黔0422执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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