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龙琼,系公司法人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元令,男,布依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系贵州省广电网络公司罗甸县分公司职工。
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生效至今,被执行人邓某某未自觉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6225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678.00元,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系贵州省广电网络公司罗甸县分公司职工,除每月有3828.75元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且工资收入已被本院(2016)黔2728执40号案冻结偿还债务。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2016)黔2728执40号案冻结工资期满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8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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