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克度镇双龙汽车租赁中心申请执行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0
申请执行人平塘县克度镇双龙汽车租赁中心。

经营场所:平塘县克度镇前进村。

经营者何某某,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唐县克度镇,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李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平塘县克度镇双龙汽车租赁中心申请执行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何昌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130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先支付2000.00元并与申请人何昌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O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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