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某,女,1978年4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惠水县大龙乡,农民。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韦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支付其子女抚养费2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韦某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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