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马某某,女,1966年12月8日生,回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系罗甸县药材公司下岗职工。
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的(2010)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部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1年6月26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杨某某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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