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兴,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黄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黔0422执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