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布仁,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申请人王荣之父。
被执行人朱克峰,XX年XX月XX日生,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杜本勤,XX年XX月XX日生,湖北省枣阳市人,住 湖北省枣阳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组织机构代码:05574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克峰、杜本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32755.51元,申请人王荣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朱克峰、杜本勤支付案件受理费217元的请求,并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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