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行帅与朱克峰、杜本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0
申请人王行帅,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朱克峰,XX年XX月XX日生,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杜本勤,XX年XX月XX日生,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组织机构代码:05574XXXX。

负责人张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行帅与被执行人朱克峰、杜本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受理前已将全部赔偿款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4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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