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赵应坤与刘贤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2016)黔042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 ,汉族 ,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赵应坤,汉族 ,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刘贤兰,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申请人李军、赵应坤与被执行人刘贤兰于2016年4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12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雪 冰 

审判员      吴 有 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亚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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