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朝举与普定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0
     (2016)黔042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石朝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

被执行人普定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单位所在地: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

组织机构代码:43037XXXX。

法定代表人李允辉,局长。

本院通过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1、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里查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已将“处村提灌站”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5300元支付给原告石朝举。2、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普定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预留的“处村提灌站”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5300元归原告石朝举所有,判决只明确归属权,没有实际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朝举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吴有明  

审  判  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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