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朝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
被执行人普定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单位所在地: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
组织机构代码:43037XXXX。
法定代表人李允辉,局长。
本院通过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1、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里查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已将“处村提灌站”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5300元支付给原告石朝举。2、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042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普定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预留的“处村提灌站”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5300元归原告石朝举所有,判决只明确归属权,没有实际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朝举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吴有明
审 判 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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