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燕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驾驶员,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徐国昌,男,XX年XX月XX日,布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龙、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文龙、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黔0422执1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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