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胜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晓晶与被执行人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00元。但被执行人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2014年7月9日本院作初的(2014)普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杨晓晶与被告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由第三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晓晶工程款100000元;由被告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其与第三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时,由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先代为支付原告杨晓晶。现杨晓晶以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人杨晓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0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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