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建平,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厚松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