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大道畔山龙庭南马商铺B幢三楼5号。
负责人肖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仕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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