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发松,XX年XX月XX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早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邹早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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