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0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组织机构代码证:77532307-5

法定代表人燕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驾驶员,住普定县城关镇。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代表人蒋昌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主动支付赔偿款 6846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普定县佳和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商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 0 一 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强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