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某,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按民事调解书书规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21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215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开设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有存款6554.1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应对该账户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开设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上的存款2150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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